A: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。(民法第195條)
也就是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保障權益,若有達通姦程度並能舉證,還能夠請求強制離婚,並要求對方賠償,或是可以撤回告訴為條件約定離婚協議書(快速離婚)、或不再外遇切結書(繼續婚姻)。
A: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自有侵權行為時起,逾十年者亦同。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,因侵權行為受利益,致被害人受損害者,於前項時效完成後,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,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。(民法第197條)
也就是說,在得知對方有外遇開始兩年內必須提告,但如果超過十年沒提告,因為已經過得太久了,不管甚麼時候才得知都無法提告。
A:原則上只要能提出證據,且沒有超過時效都能提告,但如果第三者不知道您的配偶有家室,且是在合理的情況下,或是配偶事前允許,就有很大的機會得到「不罰」的判決。
A:若要提告侵害配偶權,原則上不是一定要通姦的證據,但是侵權程度會影響罰責,而親權有多嚴重需要舉證證明,所以如果你只能證明他們接吻過,這跟他們上過床的嚴重程度,自然完全不同。
而有些當事人無法接受,明明都上床了,卻是判決對方有罰接吻擁抱,而不是通姦,罰則當然也是以接吻擁抱來處理,再加上通姦行為符合民法強制離婚的要件(民法第1052條),但如果沒有到這程度,則只能以其他重大事由,在法庭上極力爭取離婚。
所以大部分情況下,都是對方做到什麼程度,證據最好也要能證明到什麼程度。
A:可以,離婚之後兩人之間基本上沒有身分上的權利義務關係。
本來在民國87年6月17日修正以前,依舊制法律規定,在離婚後是不能和第三者結婚,但在那之後已經經宣告修正,已經沒有這方面的限制了。
A:若是口頭和解則可能還有辯論空間,但還是要看和解內容及有哪些證據來做攻防。但如果已經有寫和解書,原則上無法再提起告訴,若是對方不履行和解書約定的賠償,可以提告對方違約。
另外要注意超過時效的問題,如果是發現外遇兩年內沒提告,就會面臨失效的問題,但如果已經和解,但後來沒有履行和解內容,則不是從發現外遇開始算,而是從「對方違約」開始計算,因為提告的主要內容不是外遇本身,而是違約這件事。
A:通姦的定義是與有婚姻之人發生性行為,但法律講求證據,最好是有直接的證據,像是拍到兩人正在從事性行為、或是照片中兩人在床上沒有穿衣服之類的。雖然有充足的間接證據也有機會證明通姦行為,但這些證據還是可能被找到破綻反駁,即便你在怎麼無法接受,這點常常讓許多受害者無法接受。
而妨礙家庭在過去是以裡面的通姦罪才處罰通姦的行為,但後來也是經釋憲後失效了,目前比較接近的只有和誘罪與略誘罪,但在處罰的具體行為上不大相同,比較像經誘拐而離家出走,但提告的難度也更高,但刑責同樣也更重,如果有性方面的目的還會加重上加重。
A:侵害配偶權可以自己決定提告任何「侵害到您的配偶權」身份的人,您可以只告小三或配偶,也可以兩個都告。不僅如此,在起訴之後如果改變想法,也可以追加另一位被告,或是跟任何一位被告和解。
A:原則上當然可以,但還是要看您對精神外遇的認知是如何,比如他們曖昧的聊天對話、互稱老公老婆、或是互傳性愛照,這些都有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。白話一點就是至少必須損害到您作為配偶的人格權。但有些情況可能會是當事人過度延伸,如果有不太確定的地方,想了解更多,也可來電諮詢了解。
A: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,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,即屬通姦行為。
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,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,其法律責任如下::
(1) 涉及民法195條侵害配偶權,需付精神上的損害賠償責任。
(2) 受到侵害的配偶得請求強制離婚(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)。
(3) 若因配偶外遇通姦而離婚,得要求通姦之配偶負損害賠償責任(民法第1056條)。
(4) 若配偶因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,可主張請求贍養費 (民法1057條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