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家庭/侵害配偶權

妨害家庭罪/侵害配偶權/蒐集證據/外遇通姦/外遇求償:

另一半配偶如果有外遇通姦行為,可能會構成刑法的妨害家庭罪,只不過,妨害家庭罪中的通姦罪已經於2020年5月29日由大法官宣布釋字791號宣告違憲,但這並不意謂我們就拿妨礙家庭的另一半或第三者沒辦法,該罪章仍有其他相關的妨害家庭罪,例如和誘罪、略誘罪,以及民法的侵害配偶權...等等。

而女人感情顧問有限公司早於2020年起就對通姦除罪化後的外遇妨礙家庭行為進行應對,倘若您另一半有妨礙家庭的問題,請進一步與我們諮詢。

妨害家庭罪章中,和誘罪和略誘罪兩者的區別如下:

1.和誘是指僅得被誘人同意,使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,並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之監督。 此處的被誘人可能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男女,或是「有配偶」之人;只要被誘人自願同意使自己置於和誘人的實力支配下,侵犯到他人的監護權或是「配偶同居權」就算是構成此類犯罪。

2.略誘有別於和誘之處在於略誘是違反被誘人意願的,其可能受到略誘者對其施以強暴、脅迫、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,而離開原來的生活處所,而使被誘者處於自己的實力支配領域下。

此處的略誘意思,是指使用強暴、脅迫、詐術等不正當的手段,引誘別人脫離家庭或是其他有監督權之人,也同樣有略誘未成年人以及略誘「有配偶之人」的分別。

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:「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為之。」意即妨害家庭罪是從知悉犯人為何人時算起,六個月內可提告。上述所說之六個月內,是必須在告訴人有「主觀認知」為標準,而且認知應該達到「確知」之程度,才開始計算,懷疑過程一律不計算在時限內。

外遇還能提告民事侵害配偶權!

所謂的配偶權,為婚姻制度中被賦予的基本權利,民法明定夫妻之一方如果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,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,其就代表夫妻的忠誠義務及守貞義務是需要被保障的,故如果配偶發生外遇的行為,明顯就是侵害了配偶的基本權利,也就是「配偶權。」而民事的侵害配偶權分為兩大類:

一、有明確證據指出雙方有發生性行為,元配能求償40萬元到100萬元不等。
二、曖昧簡訊、外出照或牽手、擁抱…等行為,則能求償20萬元到40萬元不等。

我們要如何蒐集侵害配偶權的外遇證據?

由於配偶權的權力基礎來自於民法,所以在其蒐集證據上面必然不可動用國家公權力,而一般人對於蒐集證據必然有其困難性,還可能自己先觸法而遭到逮捕,所以這時就會需要晚晴感情顧問協助蒐集證據。

而侵害配偶權的證據蒐集要什麼程度,主要看對方外遇到什麼程度,如果是精神外遇,那自然就不需要去找什麼通姦證據,但如果有發生肉體上的交合,因為侵害配偶權的處罰,會跟外遇的嚴重程度有關,如果不想用輕微的判決的處罰嚴重的外遇,自然會需要有通姦的證據,才能夠證明他們已經外遇到這種程度了。